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税总局
时间:2016-04-08
字体:[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近一段时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如何确认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纳税人问题存在税企争议,建议税务总局予以明确。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税务总局拟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如何理解《公告》的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业务由证券公司统一集中管理,融资融券合同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公司以自己名义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向客户融出资金和证券,并向客户直接收取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仅负责接收客户申请、在系统内录入客户资料、协助开户等辅助工作。
      证券公司是实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取得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的单位,因此,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证券公司应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就其取得的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并非实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取得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的单位,不应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也不应就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相关推荐
  • 外卖食品如何定义?税务总局有解读
  • 关于营业账簿印花税
  • 税务总局16号公告出台后 急需澄清的两个出口退(免)税问题
  • 关于房产税的涉税问题风险分析
  • 关于企业合并中的税收优惠问题
  • 如何界定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
  • 关于增值税税率过渡期的几个问题的认识
  • 结构性存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 关于“三代”手续费增值税问题的探讨
  • 税务总局权威解读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12个热点问题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