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税总局
时间:2013-11-14
字体:[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ldquo;9号文&rdquo;)第十四条规定,&ldquo;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rdquo;,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出现的正负差,可在同一个纳税期内按盈亏互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四大类间不得轧抵,应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
      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创新,新的衍生金融产品不断推出。根据9号文的解释规定,股指期货、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只能并入&ldquo;其他&rdquo;类,但这些新型金融商品与股票、外汇的关联度更高,很多时候属于同一投资组合的产品。
      为支持金融行业发展,鼓励金融业务创新,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取消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ldquo;四大类&rdquo;间的限制,对所有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推荐
  • 两则补税公告给纳税人提了一个醒
  • 个人将财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免缴哪些税?
  • 个人将财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免缴哪些税?
  • 转让二级市场上购买的股票如何纳税?
  • 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十五个争议问题
  • 2018年当然可以补开营业税时的发票
  • 2018年还能否补开营业税时的发票?
  • 关于营业账簿印花税
  • 国、地税合并后,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操作建议
  • “金融创新”还是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业务暗藏玄机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