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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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
      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开始实施。该法第十条规定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和顺序,其中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按照税法要求,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参考环保部门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并公开发布,确定了《建筑施工扬尘产生、消减系数表》、《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以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重点内容
      《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对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程序要求、征收管理和施行时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不仅规范了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建筑施工、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类型的征收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核定征收的程序、纳税人、环保部门、税务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四、《办法》的难点内容
      《办法》的难点内容为“第二章核定计算”中所列举的计算方法。为便于理解,下面将对各类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一)难以监测的施工扬尘应纳环保税额的计算。
      难以监测的施工扬尘,按照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该系数平移了原《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6中的系数。 例如,A住宅楼建筑工地某月完成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扬尘产生量系数为1.01,各类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均达标,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为0.685,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为4,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4.8元,则其当月一般性粉尘的排放量:(1.01-0.685)×6000=1950千克;当月应纳税额:1950÷4×4.8=2340元。
      (二)难以监测的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应纳环保税额的计算。
      《办法》规定了我省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环保税的计算方法。其中,煤炭装卸煤粉尘的产生系数是3.53-6.41千克/吨,煤炭堆存煤粉尘的产生系数1.48-2.02千克/吨·年的区间值。具体数值由各省辖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确定。现以煤炭装卸煤粉尘为例进行计算说明:
      假设某市确定的煤炭装卸煤粉尘产生系数为6.41千克/吨,某火力发电企业当月装卸煤炭500吨,装卸煤装置有固定式除尘设施(核减30%),一般性粉尘属于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为4,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4.8元,则当月该企业应纳煤炭装卸煤粉尘环保税税额=500×6.41×(1-30%)÷4×4.8=2692.2元。
      (三)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应纳水污染物环保税额的计算。
      例如,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某月生猪的平均存栏量3000头,猪的污染当量值为1,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5.6元,则其水污染物当月应纳税额:3000÷1×5.6=16800元。
      (四)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应纳环保税额的计算。
      1.能够提供污水排放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办法》的附件2核定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例如,某小型企业当月污水排放量为1800吨,小型企业每1.8吨污水为一个污染当量,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5.6元,则其当月应纳税额=1800÷1.8×5.6=5600元。
      2.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的部分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办法》的附件3列明的行业类型、特征指标(单位)、排污特征值系数等,计算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例如,某餐饮企业营业面积为200平方米,燃烧原料为无烟煤,对应餐饮业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为66/月,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4.8元,当月该企业应纳环保税额=66×4.8=316.8元。
      某宾馆设置床位100张,经营产生污水自行排放,对应住宿业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为3/月·床,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5.6元,则当月该宾馆应纳环保税额=100×3×5.6=1680元。
      (五)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应纳环保税额的计算。
      医院按照《办法》附件2核定污染物当量数,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能够提供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污染物当量数,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或实际用水量的按照病床数计算。
      例如,某医院当月排放污水500吨,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消毒程序,按污水排放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每2.8吨污水为一个污染当量,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5.6元,经营产生污水自行排放,则当月应纳环保税额=500÷2.8×5.6=1000元。
      某医院有病床50张,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消毒程序,按床位数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每0.14床为一个污染当量,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5.6元,经营产生污水自行排放,则当月应纳环保税额=50÷0.14×5.6=2000元。
      六、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程序
      首次核定时,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基础信息确认表,并提供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确定纳税人核定征收方式,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纳税人按照《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基础信息确认表》中的信息进行申报纳税。
      纳税人经营情况变化后,需要变更适用行业类型、特征指标等内容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重新填写《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基础信息确认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保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确认。纳税人自确认后的次月起按重新确认的内容进行纳税申报。
      七、《办法》明确的其他事项
      (一)部分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医院在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按照实际用水量和污水排放系数计算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依据水费缴费单据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定。
      (二)为了确保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序开展,《办法》中规定了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应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和各自应履行的职责,以及纳税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三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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