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与澳门税务主管当局就两地税收安排条款内容进行确认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税总局
时间:2014-12-19
字体:[  ]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一条第三款,仅就双方可以互免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做了原则性规定,未做具体列明。
      澳门方面提出,鉴于 “澳门金融管理局”等澳门机构符合《安排》第十一条第三款所列条件,且在内地开展业务取得利息所得,为便于澳门政府相关部门和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能够享受《安排》利息所得的免税待遇,建议参照内地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对双方主管当局认同可享受《安排》该条款待遇的机构进行列举明确。内地方面同意澳门方面建议。经商,双方一致认可下列机构为《安排》第十一条第三款所指机构: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指:“澳门金融管理局”、“退休基金会”和“社会保障基金”。
      在内地,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相关推荐
  • 外卖食品如何定义?税务总局有解读
  • 税务总局16号公告出台后 急需澄清的两个出口退(免)税问题
  • 海外上市VIE架构的所得税管理探讨
  • 新个税法实施:非居民个人缴税注意三个要点
  • 办企业,股东"身份不同",收益分配"纳税差异"大
  • 股东“身份不同”,收益分配时纳税有何差异?
  • 泉州丰泽区国税局否定香港B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要求其补缴股息所得税款1046万元并加收滞纳金42.36万元
  • 私募基金能否与公募基金一样,享受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税政策?
  • 香港子公司向境内母公司分配股息、红利一案的税务分析
  • 办企业,股东"身份不同",收益分配"纳税差异"大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