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解读依法拍卖没收的侵权货物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时间:200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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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日前对《海关总署关于依法拍卖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的公告》(公告〔2007〕16号)进行解读。
一、没收的侵权货物是否可以拍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将侵权货物进行变卖和拍卖,是从我国国情出发考虑的。它有利节约,防止浪费;防止环境污染;由于变卖和拍卖货物时,必须清除侵权标识,保证不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有关国家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比如美国关税法第133章第133.52节的规定,海关对于没收后超过90天的货物,如果不能移交给有关政府部门或赠送给福利机构,可以公开拍卖。
二、侵权货物被拍卖前要符合哪些条件?
这就是此次公告中明确的内容,侵权货物被拍卖前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完全清除有关货物以及包装的侵权特征,包括清除侵权商标、侵犯著作权、侵犯专利权以及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对不能完全清除侵权特征的货物,应当予以销毁,一律不得拍卖。二是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前应当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
明确这两点,可以更好地规范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工作,增加海关执法的透明度,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情权。
三、海关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有哪些处理方式?
根据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对侵权货物的处置方式主要有:1、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2、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3、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4、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将一部分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侵权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状况十分不平衡,还有很大一部分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海关将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帮助贫困者解决生活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又可以节约社会资源,避免浪费。为了保证侵权货物不以任何形式流入商业渠道,海关总署还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签定了合作备忘录,对红十字会系统分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侵权货物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保证了捐赠活动的合法性、有序性、有效性,保证在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做到“物尽其用”。
考虑到权利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权利,所以,如果权利人愿意收购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权利人。
如果侵权货物不适合捐赠,且权利人也没有收购意愿,那么海关可以在清除侵权标识后进行拍卖,这也是从节约资源的角度考虑的。
如果侵权货物不能以上述方式进行处置的,那么海关就必须销毁侵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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