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来往粤港澳公路车辆监管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海关总署
时间:200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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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23日,总署对外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来往粤港澳公路车辆监管的公告》(2007年第5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该《公告》制定和发布的背景、主要内容、应当注意的问题等,解读如下: 


    一、 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海关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加大科技应用投入,完善监管网络,加强部门间联系配合,逐步完善粤港澳两地牌车(以下简称“两地牌车”)监管体系,使监管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在实际监管中,处理被盗的两地牌车仍面临依据模糊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海关对来往粤港澳公路车辆的监管,明确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最近,海关总署在深入了解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等规定,制定并发布了该《公告》。


    《公告》的发布,使处理被盗两地牌车有了依据,保证了国家税收应收尽收,切实解决了面临的实际问题。


    二、《公告》主要都涉及了哪些内容?


  (一)《公告》中明确了已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属于海关监管对象,车辆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车辆发生灭失,运营人应履行海关手续,承担缴纳税款责任。


    (二)《公告》根据香港籍、澳门籍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在境外灭失、在境内灭失或被法院判决没收等不同情况,对如何办理海关相关手续以及相应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


    1、对于在境外灭失的香港籍、澳门籍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如有合法证明材料证实有关车辆已履行正常手续出境,并在境外灭失,车辆运营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其注销手续,无需补纳税款和提供进口许可证件。


  2、对于因不可抗力在境内灭失的,车辆运营人应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其注销备案等手续;对于被法院判决没收,拍卖款项上缴国库的,车辆运营人应持相关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其注销备案等手续;对于其他在境内灭失的,车辆运营人应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税款、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公告》中还明确来往粤港澳公路客运车辆比照本公告办理,其涉及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公告》的应用过程中有何需要值得注意的问题?


    1、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运营人应当保管好已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车辆,防止丢失和被盗。


    2、上述车辆一旦灭失或被法院判决没收,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运营人应按《公告》规定,及时办理海关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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