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税总局
时间:2013-10-11
字体:[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明确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的征管办法,并由总局发布各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为保持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征管政策的一致性,便于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参照国税函[2010]184号文件的规定,明确了邮政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办法。同时公布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相关推荐
  • 分支机构涉税问题: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概念
  •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之十
  •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之四
  •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之一
  •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之八
  •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之九
  •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之二
  •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之三
  •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之七
  •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之六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