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清理涉税证明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简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要求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2017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3号),要求全省责任部门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的证明。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进度,促进办税便利化,省地税局决定对涉及纳税人的各类证明开展进一步清理工作,逐一澄清涉税事项、证明种类、政策法律依据等内容,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税效率。
二、本次取消的十六项涉税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政策依据分别是什么
1、软件企业认定证明
办理事项: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9项,取消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事项: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取消依据:此类证照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代替。
3、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办理事项: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取消依据:此类证照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代替。
4、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办理事项: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取消依据:此类证照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代替。
5、其他税务证件
办理事项:办理停业登记
取消依据:此类证照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代替。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
办理事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取消依据:社会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工商部门不再发出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决定。
7、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办理事项: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取消依据:实施办税实名制后,此类资料在办理该项业务时无需重复提供。
8、扣缴税款登记证
办理事项: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取消依据:实施办税实名制后,此类资料在办理该项业务时无需重复提供。
9、委托代征证书
办理事项: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取消依据:实施办税实名制后,此类资料在办理该项业务时无需重复提供。
10、营业执照副本
办理事项:办理不动产项目登记及变更
取消依据:此类证照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代替。
11、不动产项目的完税凭证
办理事项:办理不动产项目登记及变更
取消依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河南地税实施细则》中该办理事项中要求附列资料中未包含此项。
12、税务师职业证书
办理事项: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取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2);(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13、出资证明
办理事项: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取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2);(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14、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办理事项: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取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2);(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15、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办理事项: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取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2);(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16、工商局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
办理事项: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等备案
取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条第一款“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二)《登记证书》。”
三、取消十六项涉税证明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时,不需再向地税部门提供公告中所列的相应证明材料(共计16项)。
相关政策: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十六项涉税证明的公告。
关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十六项涉税证明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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