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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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依据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属于重大税务案件,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此条款授权,省地税局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促进我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省地税局发布公告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标准。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公告将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分为5个档次,具体如下:
      省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省局稽查局查处的涉税金额(不包含滞纳金、罚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查处的涉税金额(不包含滞纳金、罚款)达到下列数额的行政处罚案件:郑州、洛阳、郑州新区地税局1000万元;开封、平顶山、安阳、濮阳、新乡、焦作、许昌、三门峡、周口、驻马店、南阳、信阳、商丘市局800万元;鹤壁、漯河、济源、巩义、永城市局500万元;其他省直管县(市)局300万元。
      各县(市)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所属稽查局查处的涉税金额(不包含滞纳金、罚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三、公告中“以上”的含义
      公告以查处的涉税金额额度作为判断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以上”包含本数。如“省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省局稽查局查处的涉税金额(不包含滞纳金、罚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包含查处的涉税金额为1000万元及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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