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税总局
时间:2018-01-29
字体:[  ]



      一、相关背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期发布,为明确相关执行口径,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办法》中“经营期”“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他个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税务登记证件”的执行口径。
      (二)明确了《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有关内容。
      (三)明确了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四)明确了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相关推荐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逐条分析
  • 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的几个问题
  •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行政处理的法律属性辨析--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几点思考
  • 一般纳税人登记需要知道这些事
  • 一般纳税人登记:红字发票对销售额的影响
  • 总局解读会后的争议--兼营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 解读25号公告: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探讨与案例分析
  • 一般纳税人登记:“12个月或四个季度”之辨析
  • 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咋转?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