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税总局
时间:2017-12-29
字体:[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条款执行的截止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相应延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相关规定的执行期限。




相关推荐
  • 小微企业销售不动产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 外卖食品如何定义?税务总局有解读
  • 税务总局16号公告出台后 急需澄清的两个出口退(免)税问题
  • 关于增值税税率过渡期的几个问题的认识
  • 关于“三代”手续费增值税问题的探讨
  • 关于企业合并中的税收优惠问题
  •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关于房产税的涉税问题风险分析
  • 关于再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建议
  • 税务总局权威解读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12个热点问题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