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税总局
时间:2013-05-06
字体:[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公告)下发以后,由于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理解不同,各地执行不尽一致。
      本公告是对62号公告的进一步明确,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的主业为提供住宿、饮食服务,其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相关推荐
  • 增值税: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都按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吗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逐条分析
  • 外卖食品如何定义?税务总局有解读
  •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谁是商场内销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纳税人?
  • 软件业小规模纳税人
  • 纳税人销售假货的进项税税额抵扣问题探讨
  • 关于“三代”手续费增值税问题的探讨
  • 增值税税率下降对企业和消费者影响几何?
  •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