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的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3号主席令)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的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起草本公告的必要性
《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采用的是正列举法分别对市级保险公司、县(市、区)级保险分支机构和实行报账制的三类保险机构申报解缴车船税的地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近几年,在我省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断增加,开展业务的方式也有所变化,该条规定已不能涵盖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的所有类型及情况。同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存在人为改变纳税地点申报解缴车船税的问题,扰乱了征管秩序。为堵塞漏洞,决定对保险机构申报解缴车船税的地点进行统一规范。
三、本公告的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分别到漯河、许昌、新乡、郑州、开封等地进行多次实地调研,形成一致意见,并先后征求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部分省辖市局有关人员的意见,均无意见。
三、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公告删除了《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所代收的税款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公告2011年第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修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地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来源: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7-04-19
字体:[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