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日期:2015-03-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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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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