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日期:2011-01-1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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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因其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了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而无法足额享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二、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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