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19号
日期:2002-02-0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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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53号。】
经研究决定,公安部下属的《人民公安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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