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24号
日期:2002-02-0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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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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