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71号
日期:2001-04-2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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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3号。】

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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