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31号
日期:1998-03-0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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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6号。】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对商业企业规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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