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文号: 国税地字〔1989〕123号
日期:1989-11-13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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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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