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文号: 国税地字〔1989〕81号
日期:1989-08-0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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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9号。】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于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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