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
文号: 财税〔2006〕41号
日期:2006-03-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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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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