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文号: 豫财办农税〔2005〕15号
日期:2005-06-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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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普通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标准,超过标准的,属非普通住宅。未公布标准的市、县,单套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属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上述标准,从6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6月1日前购买的房屋符合当地优惠政策的,应在7月20日前到征收机关办理完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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