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豫政办〔2004〕96号
日期:2004-08-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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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豫政〔2014〕70号,附件3: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6件)。】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加大契税征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领导,积极做好契税征收、房地产管理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协调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契税征管局面和人人协税护税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各类违规减免契税的政策。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相违背的各类地方性契税政策、法规,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实行对契税的直接征收,严禁财政征收机关以外的任何部门代征契税。要加强契税征收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契税征管体制,切实做好契税征管工作。

四、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认真研究当地房地产交易程序,建立同房地产交易相配套的征管机制,健全与同级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办证、征管相对接的网络,实行定期对账、稽核制度。凡未纳税先办房地产证的一律视同偷漏税行为,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上市交易的旧房,要检查上手完税证,凡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一律视同“白契”,按照本次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向卖方追缴应纳契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产交易资料,做到资料共享。没有契税征收机关契税完税凭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房地产证。

五、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积极协助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土地、房产交易机制,并帮助其改善必要的房地产交易设施条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财政征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土地、房产部门支付任何形式的劳务费。

六、要规范房地产交易程序。在一个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房地产交易机构,防止多头发放房地产证。取消房地产私下交易,凡买卖房屋不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要进一步规范房改政策,防止利用房改政策偷漏契税。

相关法规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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