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2号
日期:2005-08-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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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管理的需要,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6033,全称“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仓储货物”,简称“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仓储货物的进出口。

二、扩大海关监管方式“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保税场所及保税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

三、对于物流中心外企业运输货物进出物流中心,物流中心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填写代码“W”,适用于“境内进出保税物流中心货物”。

上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公告
  • 关于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 关于增列监管方式的补充公告
  • 关于调整部分监管方式代码名称及适用范围的公告
  • 关于调整有关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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