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7〕39号
日期:2007-03-20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