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2003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文号: 署税发〔2003〕126号
日期:2003-04-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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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3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现将2003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的利率通知如下:

一、年息为0.72%,月息为0.6‰,日息为0.02‰。

二、上述利率仅适用于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其他缓税利息的计征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相关法规
  •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商品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有关问题
  •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调整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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