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96年版税则《停止减免税20种商品税则号列清表》的通知
文号: 署税〔1996〕633号
日期:1996-07-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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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1994年关于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明确对电视机等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自1995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减免税。由于今年起全国海关开始采用96版税则、20种商品税则号列有较大调整,为严肃征管,统一归类、规范商品范围,现将20种停止减免税商品在96版税则中的税号清表,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对20种商品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 关于对外贸易救济措施进口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
  • 财政部关于贸易救济措施应税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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