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 署税发〔2002〕328号
日期:2002-11-2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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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属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企业所在地海关负责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经审核,进口原材料、消耗品属于《目录》内的,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如进口商品名称和税则归类与《目录》不一致的,以《目录》所列商品名称作为审批依据。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项目征免性质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简称:集成电路(代码:422)。有关参数库的维护请注意查收政法司下发的参数库维护通知。

四、上述政策自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之前已征保证金及税款准予退回。

附件:

1.第一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2.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目录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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