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苏财税〔2014〕36号
日期:2014-10-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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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金陵、苏州、连云港、太仓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我省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和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被列为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港口。为落实好此项政策,及时做好对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审核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政策适用条件

(一)运输企业应为在海关注册有效的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

(二)运输企业在启运地(即龙潭港、太仓港、连云港港)与离境地(即洋山保税港区)之间应设有直航航线(中途不得停靠)。

(三)运输工具应为在海关注册有效的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且配备有导航定位和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应能监控船舶的航行和停靠情况,且具有3个月的存储功能)。

(四)运输工具应为企业自有,对于企业租赁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审核报送要求

(一)由当地海关牵头组织当地财政局和国家税务局,根据上述条件共同审核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申请资料,并对相关运输工具进行现场验核。

(二)由当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和海关共同审核确定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包括新增和删除的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名单),并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前将《江苏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附件1)和《江苏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工具名单》(附件2)汇总上报至省国税局。省国税局会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联系人:江苏省财政厅 刘捷,电话:02583633718;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陈克建,电话:02583501312;南京海关 熊维峰,电话:02584422691。

特此通知。

附件:

1.江苏省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

2.江苏省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工具名单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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