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关:
《南宁海关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备案及设备减免税问题的请示》(南关税[2009] 1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衡阳至昆明国道主干线南宁(坛洛)至百色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广西交通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于2004年7月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2008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改外资确字f2008] 076号),该项目项下进口清障车6辆。 海关总署2006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对海关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其中规定2005年12月2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包括适用内资产业条目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2000年版产业目录》)的,仍可按照原有关规定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此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可能会存在2005年12月2日以前批准的符合《2000年版产业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范围的投资项目,因故未能在项目批准后及时开工建设、进口设备或未能及时取得相关的项目确认书,而在2005年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后发布的《产业指导目录》中已不属于鼓励类产业条目的情况下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情况,为此特别制定的过渡性措施,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减少因国家政策调整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而对于上述老项目中仍然可以适用《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的,则可不受7号公告规定时限的限制,海关仍可以受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
广西交通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为2005年12月2日以前批准的项目.虽然向你关申请减免税备案的时间超过了7号公告规定的2006年12月31日的截止期限,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上述项目确认书中产业政策审批条目是《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二十一类第1条,表明该项目仍为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因此,你关可以受理广西交通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
另外,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并负责牵头拟定和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因此,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及其随附的项目项下进口商品清单,一般情况下海关都可以受理,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 37号)及相关规定办理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
特此函复。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