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1〕6号
日期:1991-01-09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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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曾以[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免税现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文原法规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美国驻华使馆购买馆员住宅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批复
  • 国家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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