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5〕202号
日期:1995-11-0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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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中外合作开采海、陆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的申报缴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现就中外合作油(气)田(以下简称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矿区使用费,以每一油(气)田每一公历年度生产的油(气)量扣除合作油(气)田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总产量为计费依据。

二、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分期或分次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管道运输原油、天然气的,按月预缴,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船只运输原油、天然气的,按次预缴,于每次销售实现后5日内申报缴纳。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考虑到矿区使用费是以实物缴纳,因此,年终汇算清缴后应补退的矿区使用费,统一在该油(气)田下一年度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或应缴的矿区使用费中补缴或抵扣。如汇算清缴后应补退的矿区使用费因该油(气)田终止作业或年度产量未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等原因,无法在下一年度用实物补退,则应补退的矿区使用费按该油(气)田最后一个月(次)销售原油(气)价格计算,以人民币金额补退。

三、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按年度计划总产量计算预缴。年度计划总产量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20%的,从年初开始预缴;年度计划总产量未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20%的,从油(气)田累计产量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开始预缴。

四、鉴于目前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实行统一销售,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暂按油(气)田每期(次)的销售总量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一)年初开始预缴的矿区使用费计算公式:

本期(次)应预缴的矿费数量=本期(次)原油(气)销售数量×(年度计划总产量×适用费率-速算扣除数)/年度计划总产量

(二)累计产量超过免征数量开始预缴的矿区使用费计算公式:

本期(次)应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数量=超过免征数量的本期(次)原油(气)销售数量×适用费率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原油、天然气实物暂随同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并按实际销售额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五、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申报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如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和矿区使用费年度申报表,缴纳矿区使用费。逾期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区使用费的1‰的滞纳金。

六、凡已进入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油(气)田的年度计划产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作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上述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产量的,除追缴应缴未缴的矿区使用费外,可酌情处以应补缴矿区使用费5倍以下的罚款。

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矿区使用费的申报缴纳办法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年度申报表

附件1: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预缴矿区使用费时填报。

二、本表由参与合作并负责代缴矿区使用费的石油公司填写。

三、本表中的主要项目填写内容:

(一)油(气)田名称:填写实际负有缴费义务的油田或气田名称。

(二)作业者名称:填写参与合作并负责油(气)田生产作业事项的石油公司名称。

(三)申报单位:填写参与合作并负责办理油(气)田矿区使用费申报事项的石油公司名称。

(四)地址、电话号码、银行账号:填写申报单位机构所在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五)产品销售实现日期:填写原油、天然气销售款划入申报单位账户的日期。

(六)本年原油(气)计划总产量:填写年初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数。

(七)适用费率:年初开始预缴矿区使用费的,按年度计划总产量所适用的费率填写;累计产量超过免征数量开始预缴矿区使用费的,按预缴时累计原油(气)销售量所适用的费率填写。

(八)本期抵扣上年多缴矿区使用费数量:填写上年汇算清缴应退矿区使用费数量或未抵扣完的余额。

(九)本期补缴上年少缴矿区使用费数量:填写上年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矿区使用费数量。

(十)费用扣除额:填写代销单位销售油、气时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矿区使用费销售额扣除的代销费用。

(十一)本期实际预缴矿区使用费数量如出现负数,均填写零。

四、本表一式三份报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2: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年度汇算清缴矿区使用费时填报。

二、本表由参与合作并负责代缴矿区使用费的石油公司填写。

三、本表中的主要项目填写内容:

(一)油(气)田名称:填写实际负有缴费义务的油田或气田名称。

(二)作业者名称:填写参与合作并负责油(气)田生产作业事项的石油公司名称。

(三)申报单位:填写参与合作并负责办理油(气)田矿区使用费申报事项的石油公司名称。

(四)地址、电话号码、银行账号:填写申报单位的机构所在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五)本年度已预缴矿区使用费原油(气)量:填写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中第8项“本期实际预缴矿区使用费数量”的全年累计数。

(六)上年应抵扣矿区使用费原油(气)量:填写上年汇算清缴应退矿区使用费数量。

(七)上年应补缴矿区使用费原油(气)量:填写上年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矿区使用费数量。

四、本表一式三份报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 地质矿产部关于确认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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