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0〕678号
日期:2000-09-0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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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 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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