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60号
日期:1998-04-0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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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6号。】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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