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6〕46号
日期:1996-07-25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9〕57号。】

为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1996年、1997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在1997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税款,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保证将免征税款的资金全部用于发展监狱、劳教事业。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