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6〕43号
日期:1996-05-0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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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6号。】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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