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运载客货运输收入计算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1〕13号
日期:1991-07-0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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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

通知: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对外籍轮船和外国航空公司从我国运载客货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有关缴纳所得税问题,调整如下:

一、按每次运载客货运输收入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收率1%调整为1.5%,地方所得税由0.55调为0.15%,加上工商统一税2.5%和工商统一税附加0.0255,综合计征率为4.175%。

二、逾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由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改为按日加以2‰的滞纳金。

三、以上调整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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