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7〕8号
日期:2007-01-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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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标志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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