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号: 财税〔1984〕296号
日期:1984-09-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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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一、征税范围

(一)资源税暂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

(二)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注解: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财政部《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规定:江汉、江苏、长庆、新疆、玉门、四川各油田暂缓征收原油资源税;天然气除大庆油田外,其余油、气田暂缓征收。)

(三)天然气,包括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注解: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财政部《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规定:江汉、江苏、长庆、新疆、玉门、四川各油田暂缓征收原油资源税;天然气除大庆油田外,其余油、气田暂缓征收。)

(四)煤炭,包括原煤和以自产原煤直接生产的洗煤和选煤。

二、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开采应纳资源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和税额的计算

(一)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率,是指应税产品本身的销售利润率,不得将资源开发企业非应税产品的部分和营业外收支部分计算在内。其计算公式为:

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应税产品销售利润额/应税产品销售收入)×100%

(三)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利润时,成本列支范围和标准均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办理。

(四)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如果不是整数的,在计算适用税率时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以后四舍五入。

(五)资源税税额的速算方法为:

1.资源税的适用税率=销售利润率×速算累进率-速算扣除率(注解:公式中速算累进率50%、60%、70%,是根据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5%(或0.6%、0.7%)累进计算原则,按销售利润分别换算得来的。)

速算累进率与速算扣除率简表如下:

级距  销售利润率    速算累进率     速算扣除率

(1)  不超过12%      0        (含)00

(2)  超过12%至20%     50         6

(3)  超过20%至25%    60         8

(4)  超过25%的      70        10.5

2.应纳资源税税额=应税产品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四、对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除下列情况外,均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

(一)石油企业在开发生产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二)煤炭企业直接用于本企业生产洗煤和选煤的原煤;

(三)煤炭企业自备电厂用煤;

(四)煤矿企业的取暖用煤,职工食堂和浴池用煤。

五、征收方法

对一般帐册健全的企业,均应按照条例规定采取分期预缴,年终结算的办法,据实征收。对于帐册不健全的小企业和个体开采户,按上述办法征收有困难的,可以分别采取下列办法征收:

(一)协定税率,按期征收,年终不结算;

(二)按单位产量定额征收。

具体适用哪种征收办法,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分别确定。征收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年度内不得改变。

六、减税、免税

(一)《条例》第七条所说的需要鼓励和照顾的小煤矿,是指县和县以下的煤矿。

(二)年产量在1,000吨(含)以下的小煤矿,免纳资源税。

(三)新建煤矿,在施工过程中挖掘的煤,其销售收入用以抵减工程费用的,免纳资源税。

七、纳税地点

条例规定在企业所在地纳税,是指在核算盈亏的企业所在地缴纳资源税。矿务局内部以矿、场核算盈亏的,在矿场所在地纳税;矿务局统一核算盈亏的,在矿务局所在地纳税。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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