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日期:2015-01-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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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调整内容主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相应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二、纳税人应依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附件2),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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