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9〕380号
日期:2009-07-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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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进户执法取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采集”进户执法取消。

附件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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