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6〕620号
日期:2006-06-2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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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为适应葡萄酒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相关法规
  • 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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