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9〕23号
日期:1999-03-1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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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48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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