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4〕38号
日期:1994-06-2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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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9〕57号。】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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