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与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旅游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境内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旅游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第五条 旅游业营业税的税率为5%。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业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六条 旅游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支付给该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款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以下简称合法凭证)。
(三)营业额的确定按下列方法执行:
1.据实扣除法
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和准确提供上述列举的代付费用合法凭证的旅游单位,可采用据实扣除法。需要执行据实扣除法的,由企业申请,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旅游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主管税务机关据此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凡提供不出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比例扣除法
对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或准确提供上述列举的代付费用合法凭证的企业,其旅游业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全部旅游费收入扣除一定费用比例的办法核定。具体的费用扣除比例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在不超过8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并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旅游业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游船、电瓶游览车和抬轿等取得的收入按旅游业全额征收营业税。
第七条 旅游业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旅游业纳税人收讫旅游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旅游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八条 旅游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