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6〕68号
日期:1996-08-0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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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0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

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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