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文号: 国税办发〔2009〕5号
日期:2009-01-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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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精神,现就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即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详见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审批事宜,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并抄送各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此前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继续有效。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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