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这8个问题您不必担心!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时间: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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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小编接到很多纳税人咨询,例如“我公司存在税务稽查未结案件,新机构挂牌后稽查未结案件会怎样处理?”“我公司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前取得原省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我公司能否继续享受法律救济?”各位纳税人,切莫担心,接下来小编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相关规定,为您一一解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相关问题的税务处理。
   问题一、我公司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是否会将我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
   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问题二、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前我公司存在税务稽查未结案件,新机构挂牌后稽查未结案件会怎样处理?
   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问题三、按规定应当由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如何执行?
   按规定应当由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新税务机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同一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定额核定依据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问题四、我公司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前取得原省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各省税务机关应对现有存量发票、税收票证进行清理摸底,做好发票、税收票证的存量调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税务机关印制发票、税收票证的,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税收票证式样。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新的税收票证式样由税务总局统一明确。
   问题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我公司缴纳主税附加税能否一次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办税服务资源和网上办税系统进行有效整合。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问题六、我公司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何具体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事项资料报送有不同规定和要求的应当统一报送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问题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我公司能否继续享受法律救济?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新税务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等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衔接顺畅、运转有序,不得推诿懈怠。
   问题八、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我公司向原税务机关已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审批时限是否会延长?
   新税务机构要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审批时限“零超时”要求,对承接的原国税、地税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新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时办结,确保整体审批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因此,纳税人向原税务机关已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不需要重新向新税务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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