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确定!个税二审结果出炉!一个不变,四处改变!
来源:会计圈那点事儿
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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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昨天,跟每个人“钱袋子”相关的个税修订案草案二审。维持5000元不变,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由此前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四项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增至五项。以后的收入有大变化了。
   上述消息一出来,又开始沸腾了
   起征点能否向此前两次修订一样小幅上调,
   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增加项目,
   再次成为焦点
   个税草案二审一处不变,四处改变
   二审稿中的一个新变化是,赡养老人的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由此前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四项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增至五项。
   先来看看新草案都公布了哪些“福利“呢?
   1一处不变:
   二审稿中未对起征点进行修改,维持了一审稿中起征点调至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不变。
   2四处改变:
   一、对稿酬收入给予纳税优惠
   针对社会上广泛关注的稿酬收入是否应有纳税优惠,草案二审稿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有的建议,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体现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出如上修改。
   二、对赡养老人支出予以税前扣除
   考虑到中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草案二审稿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草案一审稿第五条对专项附加扣除作了规定,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中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作出上述修改。
   三、向纳税人提供扣缴信息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便于纳税人了解相关信息,准确进行年度汇总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后,应当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扣缴信息。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四、明确个人所得用于慈善减税规定
   草案二审稿还对个人所得用于慈善捐赠方面的规定进行明确。
   一是,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即: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是,将草案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草案可以少交多少税?
   和每个人息息相关的
   此次草案的核心就是
   『 减税降费 』
   那么,具体到每个人的工资上
   大家能省下多少钱呢?
   咱们先看下草案内容
   以本地区的职工为例
   (五险一金按月工资的21%计算)
   月收入 7,000 元
   ★ 个税少缴 82.1 元 ★
   调整前:(7,000元-21%*7,000元-3,500起征点)*10%适用税率-105=98元
   调整后:(7,000元-21%*7,000元-5,000起征点)*3%适用税率-0=15.9元
   月收入 10,000 元
   ★ 个税少缴 248 元 ★
   调整前:(10,000元-21%*10,000元-3,500起征点)*10%适用税率-105=335元
   调整后:(10,000元-21%*10,000元-5,000起征点)*3%适用税率-0=87元
   月收入 15,000 元
   ★ 个税少缴 640 元 ★
   调整前:(15,000元-21%*15,000元-3,500起征点)*20%适用税率-555=1,115元
   调整后:(15,000元-21%*15,000元-5,000起征点)*10%适用税率-210=475元
   月收入 20,000 元
   ★ 个税少缴 1,200 元 ★
   调整前:(20,000元-21%*20,000元-3,500起征点)*25%适用税率-1,005=2,070元
   调整后:(20,000元-21%*20,000元-5,000起征点)*10%适用税率-210=870元
   月收入 25,000 元
   ★ 个税少缴 1,517.5 元 ★
   调整前:(25,000元-21%*25,000元-3,500起征点)*25%适用税率-1,005=3,057.5元
   调整后:(25,000元-21%*25,000元-5,000起征点)*20%适用税率-1,410=1,540元
   新的个税修正案对于各个工资阶段的人群来说,税费都有一定比例的下调,也就是说,国家给大家变相的“涨工资”了。
   起征点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讨论,甚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也是如此。在一些民众甚至专家看来,起征点还可以进一步提高。
   不过,中国个税起征点的设置,并不仅以居民人均收入或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标准,还要参考赡养系数等。
   根据2011年个税调整时财政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说明,个税起征点设置以不低于“城镇职工每月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为标准,其中,城镇职工每月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赡养系数)/12。
   据估算,2017年城镇职工每月人均负担消费支出已经上升至4013元,明显高于现行3500元每月的起征点。考虑到2010年后赡养系数的上升,以及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统计数据严重被被低估,5000元每月的起征点难言偏高。
   工资、薪金、个税
   为大家准备了
   超全的工资薪金个税的小知识
   大家赶紧端起小板凳
   一起来看吧!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下列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应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退职、退养和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收入。
   (2)个人因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4)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5)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费。
   (6)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按月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用后的余额。对不按月发放的补贴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7)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8)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等加班工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下列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
   (1)独生子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远洋运输船员的伙食费补贴。
   (6)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超出上述范围的津贴、补贴,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了税率降低,此次个税改革最大的看点就是专项抵扣。
   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的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将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这部分改革能够落实,实际减税的力度将大大超过起征点和税率的调整。
   不过,由于草案说明中并未列出专项抵扣的具体标准,比如说,子女教育支出是否包括上培训班的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抵扣是否要区分不同房屋类型,赡养老人的支出到底怎么算,每年给父母的养老金是否包含在里面等。
   因此本次二次审议中,或将再次细化抵扣标准。
   税法修正案实施时间
   个税法修正草案显示,拟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而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薪所得可先行适用5000元起征点(不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经营所得可先行适用新税率表。
   我国现行立法法并不绝对要求所有的法律都必须“三审”才可以通过。修正案很可能就在这次二审就会通过。
   如果个税法修正案在本次二审通过,则将会按计划实施。即使还有不同的意见,个税改革也会如期推出,因为它已是当前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仅是如何完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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